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/台北報導
民眾出售原有自用住宅並購置新宅時,若符合稅法規定,可申請「重購自用住宅退稅」以減輕稅負。不過實務上,重購退稅其實分為兩種,一是綜合所得稅的房屋交易退稅,二是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,兩者適用稅目不同、主管機關也不一樣,若不熟悉規定,很容易產生誤解甚至錯失退稅機會。
日前,高雄市一名陳姓女子面臨類似狀況,她出售市區一間屋齡逾20年、約40坪的集合式住宅,成交金額450萬元,再以750萬元購入高雄郊區一棟屋齡11年、總建坪逾60坪的透天厝,自認符合「小屋換大屋」政策,因此申請重購退稅,卻遭國稅局通知不符資格,還須補繳6,000多元綜合所得稅,讓她錯愕不已。

所得稅法 以房屋現值為基準
經媒體報導後,引起國稅局納保官阿鳳(化名)關注,她主動調閱資料後發現,雖兩間房屋表面上為「小換大」,但依《所得稅法》計算,是以「房屋現值」為基準,新購透天厝的房屋現值僅103萬元,明顯低於原舊大樓的249萬元,因此未符合綜所稅退稅中「新屋大於舊屋」的條件,確實須要補稅。
雖然所得稅部分無法退稅,但阿鳳並未就此止步,她進一步檢視資料時發現,陳小姐雖不符合綜所稅退稅條件,卻極有可能符合《土地稅法》下的「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」,她立即聯繫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確認,果然發現陳小姐尚未提出退稅申請,決定隔日面談時當面說明。
隔天在納保室會面時,陳小姐表達對補稅結果的無奈與不滿,阿鳳一方面耐心解釋所得稅補稅原因,一方面也告訴她另一項土地稅退稅的好消息。並為了避免她奔波,主動聯繫地方稅機關納保官跨局協助,現場引導陳小姐完成申請流程。
最終,陳小姐不僅理解綜所稅的補稅緣由,更順利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,隔月便領回2萬多元退稅金,並如期繳清所得稅。
這起案例凸顯一個重要觀念,重購自用住宅退稅其實有兩種,一是針對「房屋交易所得」的綜合所得稅退稅,另一則是針對「土地增值額」的土地增值稅退稅,兩者條件不同、管轄單位不同,民眾若不了解,可能誤判資格或錯失申請機會。
國稅局提醒,若對退稅資格有疑義,建議可諮詢納保官,由專人協助釐清狀況,避免權益受損。
原文出處 【小屋換大屋重購退稅失敗? 納保官眼尖:還有土增稅可退】